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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患者韩某某诉武汉市某中心医院获赔12万元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熊高杰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晓君等三人诉称:
肖某某之夫、韩某某与韩某某之父韩某因脑溢血于2013年2月20日入住武汉某中心医院,住院后院方认为病情不重进行了保守治疗,手术后于同月23日从重症监护病房转出,韩某家属问医生,医生说效果挺好,但是在从重症监护室出来后,韩某有头疼、嗜睡等不舒服症状,并且在不断加重,家属找医生询问情况,医生看韩某意识清楚,就认为不严重。
2013年2月23日上午10点至下午7点,医院未做相关检查、脑部CT等,当日晚韩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死亡。
武汉某中心医院在给韩某某的治疗中有过错,其过错与韩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现韩某某等三人起诉,请求判令:1、武汉某中心医院因60%的医疗过错责任给韩某某等三人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7,788.60元(死亡赔偿金293,984元、医疗费800元、丧葬费16,0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208元、受害人误工费554元、陪护人员误工费850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总计412,981元,412,981元×60%=247,788.60元);2、武汉某中心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经过及结果:
原告韩某某、韩某某、肖某某诉被告武汉某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静萍、李国良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熊高杰、竹永海,原告肖某某,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喆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3年3月,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以下简称韩某某等三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法院于同年12月2日收到此鉴定意见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某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晓君、韩晓燕、肖永梅127,329.44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负担748元,被告武汉某中心医院负担791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某负担4,080元,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负担1,920元。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预交和垫付,故被告武汉某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2,711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韩某某、韩某某某、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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