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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无转账凭证,起诉还款,法院能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81227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借贷关系。2014325日,被告何某向原告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章某处现金60万元整。”何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证明人程某、吕某签字。
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短信催收借款,最后一次短信催收时间为2017220日。
2017316日,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0万,并从20145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的资金利息,并举出部分银行卡交易清单对此予以佐证。
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14325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属实,但原告没有转账凭证与借条相互印证。
二、法院裁判
被告何某向原告章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45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律师点评
原、被告的借款是否有实际发生,成为了法院审理的关键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原告何某提交的借条系原件,并称该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借款对账后出具;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抗辩称该借条无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同时,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存在长期、大额资金往来关系,且原告举出部分银行卡交易清单对此予以佐证。被告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否认该借贷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足以证实,亦未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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