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实习是劳动关系吗?
在校大学生实习是劳动关系吗?
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0-06)说明
【学生身份】【在校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在校生】【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学生实习】【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
【实习关系】【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属于实习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系应届毕业生,现在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习】【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解决方案: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一种是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