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盗窃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0日3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来到长沙市车站北路与晚报大道交叉口的交警杠亭处,破坏窗户护栏后从窗户进入,在岗亭内的铁床上盗得黑色背包一个,随后用起子将亭岗内的办公室抽屉撬开,盗得二台华为m2-803l型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204元)、一台金色小米ma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392元)、一台vivo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598元)及一台华为5x型手机(因成新率内存不详无法认定价值),并从岗亭墙壁上窃得一串车钥匙。逃离现场后,沈某将所盗财物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8年9月21日2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1号“铭泰茶庄”内,徒手把窗户的铁栓扳开后从窗户进入店内,在店内的柜子里盗得一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两包红茶(经鉴定均无法认定价值)。逃离现场后,沈某将所盗财物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8年10月15日1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卫国街路边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了其所盗的一串车钥匙。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违法所得或对应价款3194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总结,盗窃罪基本表现为以下5种情形,触犯其中之一即构成盗窃罪,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