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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发布日期:2018-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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