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拒绝交物业费
3月19日,国务院发布第69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根据最新规定,以下八种情况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缴纳时间应该从业主收到交房通知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所写的交房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时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所延误的这段时间无需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所要求的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所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所缴纳的范围内的,可以拒交。物业公司服务过差,可以暂时拒交,但是要求有确实的证据,并且寻找实质解决办法。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没经过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按时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负责。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交纳标准的情况,业主对于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