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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什么是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其中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三、治安调解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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