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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与成因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丁嫣律师
近期,资本市场波动剧烈。2018年6月19日,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美贸易冲突加剧,损害了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另外,关于资本市场并购过程当中的内幕交易、偷逃税款等行为,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对于正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来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凸显。



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公司所处的经济和制度环境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在我国,由于特殊的体制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高,甚至超过50%。


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关联担保、资金侵占、关联交易、高派现等手段,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掏空行为屡见不鲜。


因为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管在公司治理中存在非排他性,大股东通常会对公司行使积极主动的监督职权,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治理中通常都是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承担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并享有相应收益。同时,因为持有的股份比例较低,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基本上在公司治理中可以忽略不计,其所提出的建议很难被采纳,因此中小股东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积极主动监管经理人,一般来说,中小股东持有股份的收益都是在二级市场上获取的买卖差价,“搭便车”对他们来说是最经济的策略。



主要的大股东侵权的表现有如下几种:


第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公信力。上市公司倾向于对机构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并且激励机构投资者持股而获得非法收益。但同时,上市公司缺乏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约束,使得大股东对公司信息进行操控,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难以真实、准确、完整。此外,法定要求披露的事项范围太窄,没有包括分红政策、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治理情况和行业状况在内的核心信息,而关于核心竞争力、前瞻性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信息披露则停留在形式层面,没有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导向的信息披露机制,使得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第二,投资者长期投资获得经济增长收益缺乏。投资者收益一般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分红和二级市场上的买卖价差。而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结构扭曲,投资者亏损严重,此外上市公司分红比例严重低于西方成熟市场。从2001年到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仅为25%,而国外成熟市场一般在40%-50%之间。


第三,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权缺乏制度保障。网络投标表决可以降低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是现在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占比仍然很低,在2010年只有1.80%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部采用网上投票,而69.7%的上市公司从没有向投资者开通过网络投票渠道。此外,累计投票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运用不足。中小股东除了“用脚投票”之外,更多时候面临的是投票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其决策参与全成为空中楼阁。


第四,中小股东的维护权益的成本过高。虽然我国投资者侵权司法纠结的机制已经逐步展开,但是民事案件实则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为前提,同时证券案件的复杂性对于财力能力有限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收集证据能力不足,使得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间过长,而且诉讼费用太高,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的积极性,在现实的投资者诉讼中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并没有落到实处。


第五,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形同虚设。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与监视会是并存的双重制约机制,但其实两者并没能够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严重不对等,独立董事并不能享有跟内部董事一样随时翻阅公司信息的权利。监事会成员通常就是来源于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也使得监事会的约束功效大打折扣,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内外部监督效用并没有发挥。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权的成因有哪些?




其一,过高的股权集中度。我国效仿苏联的高度计划经济制度,以及用公私合营方式纳入国有公司的机制都奠定了中国大股东地位国高的经济本质。虽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国有企业经历了分权转利、股份制革新等一连串分散股权集中度的革新环节。但为了保持国营经济的统治地位,根据所有者的身份地位把上市企业的投资者区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以及公众股(公司职工股与社会公众股)及外资股等,并且束缚国家股、法人股及外资股的流通。此类方式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彼此迁就的结果。长久时间以来国有股份的不流通,在上市企业中霸占着全面控股的位置。


其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在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的新型经济国家或者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来讲是显著集中。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其三,中小投资者诉讼提起权的不健全。我国的股票市场出发点相对低,实际构建在1970年左右。1992年之前,国内未有正式的股票管理部门及有关的宪法规定,大体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督者。1998年,我国证监会从人们银行手中接收了所有的股票管理权利,代表着股票管理由分散转为集中。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真正实行,用宪法的方式确定了股票市场监管体系。从此之后,有关的宪法规定亦能够得到拟定与实施,比如《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历经了十余年的成长进步,国内股票市场的监管体系已然初具规模。不过仍然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一制度针对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方面拟定了一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股东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占。不过股票市场多次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引起的股市动荡与取巧行为,说明此体系仍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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