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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黄雪芬律师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权属性质的研究,受到广大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如何, 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一直存在争论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从商业秘密权的本质特征上看,它既有知识产权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权能。因此,商业秘密权应是知识产权家庭中的独立新成员。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   特殊性
商业秘密的存在历史悠久,早在古代社会,它就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等形式为人所知。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技术力量的储备、信息资源的掌握往往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命运。由此,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对商业秘密权属的研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商业秘密概述
研究商业秘密首先要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否仅限于“商业”上的秘密?对此,国内外学者意见不一。美国是世界上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最充分的国家。其《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一种因秘密而具有经济价值,并由所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的生产方法、买卖评选活动以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或者经营情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否为一种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大。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人们的认识水平不同,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见解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
1.财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虽然是无形的,却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和重要意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获得或盗用都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它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社会劳动产品,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财产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能通过转让来实现其价值;商业秘密是智力劳动和物质劳动的产物。
2.人格权说  
在德国,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人格权。德国法的商业秘密权是从一般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个别人格权的一种,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他人秘密的行为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该说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并不是与人格权相分离的存在于外部的权益,而是侵害附着于人格的利益。 这里的人格并不是权利主体的人格,而是作为客体的人格利益,即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  
3.债权说
该说将商业秘密权视为一种债权,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被认为是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建立的一种保密关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当就此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4.知识产权说  
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本质是一致的,是无体财产权。在今天,商业秘密法已被作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四大基本支柱之一。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的观点逐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受其影响,近年我国学术界主流观点也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特别是 Trips 协议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国际法上结束了对商业秘密权性质的纷争。  
此外,还有把商业秘密看做信息权、企业权等。这些观点虽然各具差异,但是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商业秘密权的性质,都有其合理性。例如,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表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存在,而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对这种财产利益的肯定;信息权是从内容上揭示商业秘密的内涵;而企业权说则侧重于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商业秘密,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业的客观经济价值,突出了商业秘密权产生的源头。我个人认为总体上讲,只有知识产权才能概括商业秘密权的本质,但商业秘密权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扩张物。
三、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何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哪些本质特征?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又有不同的观点,碍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罗列。 比较而言,本人认为陶老师在《知识产权总论》一书中所给的观点更能揭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性。该书认为:“知识产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两个本质特点:首先,知识产权是直接依附于特定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之上的权利,具有无形性;其次,知识产权是对特定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
2.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的特殊性
从前文商业秘密权的特点中可以看出,其与传统知识产权确实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 其一,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具有秘密性。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以公开为特征,以公开作为取得先占的前提条件。 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则处于秘密状态,以保密作为维持先占的唯一手段。秘密性是其最基本的要件,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信息所有人应当采取周密的保密措施,将知悉信息的人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其二,商业秘密权期限的不确定性。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期为 10 年,期限届满,可以延续,续展期仍为 10 ,续展次数不限;发明专利权保护期 20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年;公民的著作权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单位作品、 影视作品、录像,摄影作品为 50 年。相比而言,商业秘密权存续的时间不为法律所预先确定,其权利和期限靠保密来维持,时间的长短取于权利人的主观愿望和对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其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配方,由于保密措施较好,到现在依然能为公司带来巨额的经济利益。
其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传统的知识产权一项权利只有一个主体,例如,专利权须经国家专利受理机关审批授予一个主体,权利人依法取得专利权后便对该项技术享有垄断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商标权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只能为一个权利主体所独有。而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则不同,由于商业秘密权的产生无需进行审批,其权利内容处于秘密状态,同样或近似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出现多个合法控制人,即出现多个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况。
其四,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传统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具有地域限制,即权利的形式一般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例如,专利权只能在专利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和协议,一般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不能享有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这种地域性的特征。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这种地域性有所降低,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依然存在。
四、结论
综上可见,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本质属性上是相同的,即都是无形财产权、都具有对世性的特征,但是在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人认为, 具体表现形式上的差异性只能说明,不能把商业秘密权划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商业秘密权不是知识产权。因为上述所言的差异性并没有否定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正像前文所言,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商业秘密权是这一开放体系中的一个新成员,只不过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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