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需要什么证明依据
没有经过有关的法定程序收养孩子,但是却构成收养事实的就存在事实收养关系,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关系需要什么证明依据? 一、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我国1991年颁布、1998 年修正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荐举其他证据。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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