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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但对于财产来说,本身价值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发生变化,比如:钱存在银行会产生利息、股票会有分红、基金会产生收益,此处又该如何划分收入呢?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未进行买进卖出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宜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共计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离婚时365000,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婚前基金婚后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以及取得美国公司股权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市场,资本运作是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属于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的行为,表明其在股票增值的过程中付出了人力劳动,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基金以及名画,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关于郭某持有的美国某公司300多万股股票的增值收益归属问题,郭某婚后取得美国某公司的股票,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替代物,其经历了资本的运作和股权外资收购上的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单纯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即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不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的股票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借款协议取得利息240万元,由于借款本金系冯某某的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因此借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精神。冯某某婚后购买彩票。彩票属于射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必然中奖,能否中奖具有赌博色彩。因此,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44)见《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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