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成立:
学员问:我的问题关于侵占罪,2012年试卷二第18题 A选项构成侵占罪(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服内有钱 将钱藏匿。原因是在洗衣期间侵占代保管物。而2011年卷二第62题选项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构成侵占罪),答案是丁不构成侵占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原因是在他人事实上支配的领域内的财务属于他人占有所以构成盗窃最。
问题1:2道题同样是居于他人委托代为保管,为什么18题可以构成侵占而62题却构成盗窃罪呢?62题丁是受人之拖代为看管房子及屋内的财物和18题性质一样为什么定罪却不一样。反之如果62题构成盗窃罪,那18题干洗店老板发现的衣服里的钱实际上有主物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务也应该构成盗窃罪。问题2:另外62题中如果该房主走前将该笔记本电脑拖丁代为保管,但随后被丁拿去买了,是不是就够成侵占罪了?
请老师解答谢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两个题是不一样的,您再看一下,理解一下: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选项A正确。干洗店老板甲对委托其干洗的衣物及其衣物内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选项D说法错误。邻居仅委托丁看管房子,并没有委托丁保管手提电脑,丁却“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