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转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逼取口供——体罚他人。
(五)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展开一点:其他许多犯罪,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侮辱、妨害公务、抗税等都是如此。
学员问: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司法工作人员(比如警察)对违法嫌疑人(比如卖淫的违法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定什么罪?谢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因为如果说不涉及犯罪,只是违法,那么不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也不会构成犯罪。您说的这种情形其实是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涉嫌的是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