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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无证据支持要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覃露律师
 【基本案情】    潘某与吴某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吴某向潘某供应装潢材料等。2014年1月25日,潘某确认结欠吴某10000元并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欠材料款10000元”。2016年1年21日吴某具状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潘某向他支付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潘某承担。    【法院判决】    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某货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吴某已预交),由潘某负担(吴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潘某向其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吴某。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到保护。潘某辩称未与吴某发生合同买卖关系,但潘某在工程结算时向吴某出具结欠18000元的欠条,并实际履行8000元,又再次就剩余结欠的货款10000元出具欠条,可见潘某对自己应承担该10000元债务有着明确认知。潘某也未能就其辩称提供证据予以抗辩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潘某未及时付清货款是纠纷的起因,对此其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潘某应当支付该10000万的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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