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马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137000元,借期10个月。借款后,被告周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137000元及利息。
庭审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借款有无实际发生展开激烈辩论:原告马某认为,被告借款137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及取款、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周某认为借款137000元不是事实,原告马某主张借款虽有借条为证,但款项交付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其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被告限期给付借款137000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就是款项交付的认定。在本案中,原告马某主张137000元借款,虽说系现金交付,但法院为何最终认定借款事实呢?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对于借款的形成陈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前后一贯,具有较大可性度,结合双方的朋友关系,可以确定双方借款事实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能当庭对借款事实的相关细节作了具体合理解释,包括款项来源、款项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情况,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成立。所以,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