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将其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注册为从事营运的网约车。今年3月中旬,王先生在营运过程中驾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李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5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针对原告李先生的诉求,王先生辩称,他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性质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驾驶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王先生将车辆用于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足以证实该公司已尽到作为保险人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理由正当,对于李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王先生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2000元,王先生赔偿李先生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