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棋谱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机制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围棋棋谱是指用文字和图形说明围棋下法或解释围棋对局的书或者图谱, 具有技术、艺术和思想功能。本文旨在对围棋棋谱的概念及其作品性进行分析, 并指出围棋棋谱着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最后探讨对围棋棋谱着作权的管理与利用。
关键词: 围棋; 棋谱; 着作权;
围棋棋谱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机制
一、围棋棋谱的概念及其作品性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无论是否发表, 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而作品则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棋谱是指用图和文字说明下棋的基本技术或解释棋局的书或图谱。围棋棋谱中体现着对局者丰富的思想, 表达着棋手对围棋和人生的思考与见解。
《着作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 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强调着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这项原则表明, 抽象和主观世界的内容无法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因此, 《着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棋手在对局中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内涵, 而是形成具体棋谱的作品。
围棋棋谱具有独创性。围棋中蕴含的变化太多, 难以用数字衡量, 因此自古便有“千古无同局”的说法。棋手在对弈过程中, 不具有完全模仿前人对局过程的动机。棋谱也不是围棋定式的简单重复。围棋棋谱的独创性不在于记录活动、记载比赛过程, 而是由于对弈和形成棋谱的过程体现了对弈者的思想情感。
围棋棋谱具有可复制性。围棋对局进程可以通过现场裁判进行记录, 并非仅仅存在于对局者的精神世界。
二、围棋棋谱的着作权归属
《着作权法》规定, 着作权属于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 围棋棋谱属于对局者共同创作的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合作作品。围棋棋谱的作者不是棋谱的记录者而是棋局的对局者。对局者的对弈过程不能分离使用, 着作权的权利归属应当属于对局者共同所有。
三、围棋棋谱着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 棋谱着作权权利保护
围棋棋谱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历史上的棋谱的保护期均不受限制。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只有对局者双方都同意公开, 棋谱才能被发表。如果两位对局者或者其中一位对局者不愿意公开, 根据《着作权法》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公开作品的情形。
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历史上的对局署名权均属于当时的对局者。有时即使由于历史久远等原因未能搞清对局者, 也不能将他人姓名随便加以标注, 否则则构成对当时对局者着作权的侵犯。
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围棋规则中对局者对对局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力较小。围棋棋谱的记录者应该加强责任意识, 呈现准确无误的棋谱。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于歪曲使用棋谱的行为, 对局者可以要求其停止不正当使用行为,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主张民事权利。
围棋棋谱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
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围棋棋谱中的复制权既包括对棋谱的整体复制, 也包括对棋谱中局部的复制。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 任何未经对局者许可, 擅自对棋谱进行整理和注解并进行出版发行、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棋谱、未经许可对棋谱进行电视讲解等的行为均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但在围棋行业中, 以上行为的侵权认定则比较宽松。这是由于围棋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棋迷需要借助讲解才能更好地理解棋谱。尽管在法律上包括电视讲解、棋谱解说等棋谱利用形式事先应该征求对局者的同意,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棋谱也应征得比赛组织者的同意, 但这在现实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目前, 围棋棋谱主要通过电视和互联网进行呈现。中央电视台的围棋直播和天元围棋频道的影响力仍然强大的同时, 棋迷越来越多地从网上获取围棋信息。互联网时代, 围棋棋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二) 棋谱着作权权利限制
围棋棋谱着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合同限制两种情况。
个人学习或欣赏使用棋谱不构成对围棋棋谱着作权的侵权。在围棋运动中, 职业棋手常需要研究对手棋谱从而进行准备, 业余棋手则需要学习高手棋谱中的招法和思路, 进而提升其自身的围棋水平。个人学习或欣赏棋谱是对棋谱的合理使用。
围棋教育培训中使用棋谱不构成对围棋棋谱着作权的侵权。在围棋教学中教师会讲解职业高手的经典棋局, 也会讲解棋童对弈练习的棋谱, 帮助学棋的孩子提高围棋水平。围棋教育培训行业对围棋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而围棋教育培训中使用棋谱应该被视作对棋谱的合理使用。
围棋报道中使用棋谱不构成对围棋棋谱着作权的侵权。报纸、电视台和网络对围棋的报道中常常包括对棋谱的解说, 其使用棋谱的目的是为了丰富报道形式, 提升围棋知名度, 使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围棋。因而围棋报道中使用棋谱应该被视作对棋谱的合理引用。
对着作权的合同限制主要指, 如果棋手与中国棋院签订授权管理或转让合同, 则棋手退出棋院后不能对已经获得许可的使用者主张侵权责任。目前, 我国围棋棋谱的管理较为松散无序, 棋谱的使用处于自由和开放的状态。这对中国棋院和围棋赛事组织者来说, 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围棋棋谱着作权的管理和利用
《着作权法》规定, 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我国棋谱着作权管理可以通过中国棋院加以集体管理。作为棋谱着作权人的棋手可以将其享有的着作权委托给中国棋院进行管理, 办理有关手续, 由中国棋院来管理其着作权, 为公众提供相关的优质棋谱服务, 将运营收入用于围棋事业, 从而反馈给棋手。
中国棋院与所属棋手间应该签订合同, 在合同时间范围内, 棋谱的着作权归棋院所有。对于中国棋院组织的比赛, 可以和参赛选手签订棋谱着作权合同, 从而将中国棋院组织的比赛棋谱进行集体管理。
希望利用中国棋手和中国棋院组织比赛棋谱的个人使用者和图书杂志出版者, 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都需要与中国棋院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中国棋院应该加强棋谱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亲自制作, 也可以许可其他服务提供商制作数据库。中国棋院能以最小的成本搜集各种棋谱, 加强棋谱数据库的建设有利于克服门户网站对棋谱管理和利用不到位的情况, 为棋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赛事围棋棋谱的管理上, 主办方应该提升对围棋赛事棋谱的管理的重视程度, 积极行使自身相关权利。主办方对新闻报道中棋谱的使用方式具有决定权, 可以允许自由使用或者许可特定的媒体对棋谱加以直播或者即时报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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