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管制精讲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管制精讲:
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学员问:老师,什么是管制?并请举例。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予以社区矫正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比如说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那么这6个月其可以在其原来居住的地方生活,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