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适房因违反政策规定被判合同无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先生、阮女士起诉称:被告李某人是阮女士的姨夫,被告马先生系阮女士的表弟。2013年1月份,我二人与被告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由我二人出资借用被告李某人的名义购买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待条件允许时再将房屋过户给我们,为此我二人支付被告名额费3万元。合同达成后,我二人分别在三被告的陪同下,看房、选房(选中B座9层6号东户)、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分三次将所有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契税、工本费、前期物业费等茶庄68951.98元支付给开发商,同时给付被告名额费15000元。2014年12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被告反悔违约,擅自提高名额费至10万元,并拒绝与我们补签合同和交付钥匙及购房发票和凭证,经多次调解未果,为不伤害亲戚之间的感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我二人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由被告返还我们购房款和名额费共计283951.9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12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人答辩称:本案争议房屋原告垫付两次总共十五万元,第一次八万元,第二次七万元,等到房屋能够买卖的时候再支付我们二十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马先生、谢女士答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诉请应予驳回,我二人和原告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我们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从来没有将钱给付我们,我们也就没有从该案总收到任何利益。
三、本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李某人的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随后,原告向三被告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16.5万元。2014年6月26日,被告李某人和Z公司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10月8日,Z公司向被告李某人出具购房发票,金额为255939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李某人、马先生、谢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朱先生、阮女士购房款十六万五千元;
2、驳回原告朱先生、阮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系国家政策和规章规定的具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规定的居住年限,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本案中原、被告形成的合意违反政策规定,并进行非正常交易以获取较大收益,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双方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三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购房款16.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返还其他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