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加班拖欠工资、随意调岗开除员工 公司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条例,但违法用工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目前虽然有所减少但也是屡屡出现,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管理上随心所欲,也有管理层为降低用工成本,但又未建立相应的系统管理方式。本律师始终认为公司在人力资源战略上,应该分层次进行管理,对于中高层能让其拼命为公司卖命,中层有一定的晋升激励机制,底层员工要做到降低用工成本,同时通过规范的用工体系,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做到想开就开无后患。本文,仅针对公司底层员工如何建立管理体系,降低用工成本进行初步总结。
该案件,系某股份公司行政负责人,再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员的案例。该案件中木某为该股份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人员招聘、考勤、绩效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因其个人作风及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决定对其进行放假,待公司需要再将其召回公司,似乎木某早就知道公司可能做出该决定于是其利用自己的管理地位及证据意识,收集了自己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多份录音证据,可谓是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最终还是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院收到申请后通知了公司,我也就在此背景下接受了公司的委托,向仲裁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对木某的起诉提交了书面答辩,开庭当日,仲裁院庭前组织调解,并从木某的诉求中的部分诉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代理人也从其提交的证据、诉求中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木某在此情况下,似乎觉得仲裁程序并未他想象中的那样,想怎么主张就怎么主张。最终,该案顺利调解结案,公司补偿其一部分的经济补偿,双方各退一步调解结案。
该案系公司保安因客观原因被辞退,近两年公司未帮其购买社保,未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其认为自己为公司多年付出因其身体原因将其无故辞退,其无法接受的案例,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发现其已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向当地社保部门调取了前期购买社保的相关社保缴费情况,后期向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后,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后,向仲裁院申请撤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尹某,为某服装店店长,管理人员知道其怀孕后,通过克扣工资等各种手段,试图让尹某自己离职,尹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咨询相关人士知道自己可以通过仲裁救济后,故向西山区仲裁院申请仲裁,开庭后尹某并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撑,反而在庭审中觉得自己还是理亏,仲裁院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尹某的诉求,后尹某找到我,在此情况下我接受了委托,依法为尹某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我的帮助下,对方做出了让步,法院组织调解后,补偿了尹某。
该案系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未帮助丁某交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纠纷,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发现其虽然在医院工作时间较长,但是其手里的证据材料太少,而且都是散的,经过全面的梳理后我们提起了仲裁,一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我也为当事人找该医院多次协商,最终院方一次性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并为当事人补缴社保。
一、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体系(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员工手册、加班审批制度、调岗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制度)。
二、签订试用期合同,对试用期考核指标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性。
三、结合岗位职责,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
四、建立敬业限制制度、保密合同制度、合规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杨飞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