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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和项目(丧葬费和抚恤金)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18年河南省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和项目(丧葬费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中所说的非因工死亡,是指不能认定为因工的因病死亡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如地震、火山、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自杀、恐怖袭击等原因造成的死亡。
丧葬费应按应参保所在地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放。
抚恤金应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已废止,已被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优抚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新的[2013]44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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