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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应遗嘱效力发生纠纷,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姚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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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继承人应遗嘱效力发生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
沈戊是被继承人沈某的弟弟,沈甲、沈乙、沈丙分别为沈某的侄子、侄女和侄孙,沈丁系与沈某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2004年2月,沈某死亡,沈戊与沈丁共同委托的清点人在清点沈某遗物时,发现一份“沈某身后财产分配单”(下称“财产分配单”),上记载:沈某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均分为四份,分别留给沈甲、沈乙、沈丙和沈丁,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戊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该“财产分配单”正文系打印件,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加盖印章)和日期。
原告沈戊认为,其系沈某弟弟,是沈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财产分配单”系电脑打印而成,虽有沈某的签名及日期,但沈某生前不会操作电脑,即便是遗嘱,也应为代书遗嘱,但又无代书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沈某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据此诉请确认该遗嘱无效,要求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沈某的遗产。
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则认为,“财产分配单”是受托的遗产清点人在清点遗产时发现的,具有客观性,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应视为自书遗嘱,且遗嘱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各方平局分的被继承人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在“财产分配单”中表达了对其死后的财产的处置意见,应属遗嘱性质。电脑打印只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的遗嘱有所区别。沈某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沈戊未能举证该份遗嘱的代书人为何人,其主张“财产分配单”为代书遗嘱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另结合证人的证词,该遗嘱的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沈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沈某生前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且该遗嘱系遗产清点人在清点死者的遗物中所获,并非某一方继承人所持有,因而具有客观真实性。一审据此判决:对沈戊要求确认“财产分配单”为无效遗嘱以及要求继承沈某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合议庭调解,最终以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及沈戊平均分得沈某遗产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计算机作为一种书写工具,大有替代传统书写工具的趋势,从而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即是其典型的表现。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实际上体现了司法理念上的一些争论。目前,我国对遗嘱形式采严格法定主义,这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时会有所冲突。在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比如,遗嘱人请案外人打印后,仅仅有遗嘱人和打印人签名而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笔者不禁想到,如果在案证据确实对打印遗嘱的上述形成过程予以证明,仅仅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就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否一定符合继承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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