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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侦办走私汽车案 走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近日,青岛海关立案侦办2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数额巨大,走私普通货物属于走私类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将走私罪进行分类。那么,走私类犯罪包括哪些,该如何适用呢? 青岛海关侦办走私汽车案
近日,青岛海关立案侦办2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进口汽车共计1600余辆,案值10.6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初步查明,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从欧洲等地采购路虎、宾利、保时捷等汽车,指使财务人员以低于真实价格10%左右的幅度,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除正常对外付汇外,行为人将低报部分的货款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向外方支付。偷逃国家税款的走私汽车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走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走私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它们针对的犯罪对象以及侵害的法益都有所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偷逃关说,侵犯的是我国的关说税务制度,而走私假币罪针对的对象是假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的是我国的海关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逃税数额及其他严重情节分处不同程度的刑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本案中,行为人以低于真实价格10%左右的幅度,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瞒关方式,其行为构成偷逃关说。另外,本案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汽车,属于我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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