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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请求分割保险 离婚时人寿保险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请求分割保险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吴某甲于xxxx年x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xxxx年xxx月xx日又与原告生育一子吴某乙。婚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一直与原告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同意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主张原告名下的相关保险。
原告称是10年之前起保的新华人寿保险,需要连续缴费20多年,投保人、受益人都是原告,每年保费近人民币6000元,至今一共缴费人民币10万元,该款已实际消费,故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在原告名下的保险利益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之后,原告涉讼离婚,虽未获法院准许,但夫妻关系未能有效改善,夫妻矛盾未能及时调和,夫妻关系依然紧张并趋于恶化。现原、被告分居已近逾两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双方自认的投保人、受益人均为原告的一份新华人寿保险,双方均认可已缴纳保费人民币10万元,由于该份保单起保日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所缴纳的保险费用,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依法分割,现被告要求主张已缴纳保费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该保险费用已实际消费,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离婚时人寿保险怎么分割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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