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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8-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行业迅猛发展,其越来越庞大的押金量也引发了社会一系列担忧。本文结合最新案例及规制现状,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法律风险及金融法律规制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 金融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被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大城市迅猛发展。今年6月,摩拜宣布完成超过6亿美元的E轮融资,7月,ofo宣布完成超过7亿美元的新一轮融资,大量的资金投入使得这一行业规模更加庞大起来。伴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膨胀,共享单车“使用即付押金”的经营模式,也使得行业押金总量随之飞涨。仅以几家规模较大的平台为例,摩拜单车押金为每人299元,ofo单车为每人99元,小鸣单车为每人199元,优拜单车为每人298元。今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保守估计,到目前为止,共享单车行业的存量押金规模近100亿元。如此庞大的押金量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一)押金的性质
  
  我国现有法律对押金没有明确规定,遵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含义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属于约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传统的租赁收取押金行为,通常参照担保行为进行操作,一旦租赁物损毁灭失,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赔偿损失后对押金予以退还或者不予退还。
  
  (二)共享单车押金合同的本质
  
  用户在支付押金后,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同时形成了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押金合同。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名义上是为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在用户没有实际使用单车时,用户并未占有单车,而共享单车公司仍然占有了押金,此时收取的押金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合同的本质,理论界仍有较大分歧。部分理论认为,押金合同本质上是一个借用合同,因为共享单车公司收取押金不能向用户支付利息。而借用合同是一个不定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即用户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即共享单车公司返还押金,共享单车公司有义务基于用户请求给予返还,所有押金以及孳息都应当归属于支付押金的用户所有。
  
  也有理论认为,押金的本质是金钱质押,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在金钱质押中,作为质物的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职能,质权人可以因为占有而取得金钱质物的所有权。该金钱所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应当归共享单车公司。
  
  笔者认为,无论是按照哪种理论,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都确已不能按照传统民法中的“租赁押金”进行理解,其已具有一定的募集资金或无息融资的性质。
  
  (三)“一人一押”模式的信贷扩张
  
  共享单车基于其共享经济性质,用户数远高于车辆数。而其有别于传统“一物一押”租赁押金模式的“一人一押”模式,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物多押”的情况,即一辆单车上对应的押金远远高于单车的实际价值。一旦变成了“一对多”的交易模式,押金便会形成资金池,拥有了金融属性。
  
  二、共享单车押金中的法律风险
  
  正如前述,保守估计共享单车市场存量押金近100亿元,但各大单车公司对于押金的去向却讳莫如深。在市场中,有共享单车公司用押金另作投资的传闻,也有将押金用作平台运营费用的消息,这些消息虽未证实,但接连曝出的一系列案件也足以引发市场对押金安全的担忧。11月15日,号称第三大共享单车的小蓝单车被曝团队员工解散,用户押金难讨回。今年8月,部分酷骑单车的用户不仅押金退不回,账户余额也不翼而飞,之后酷骑上海分公司人去楼空。小鸣单车也在7月就曝出拖欠用户押金,直至10月底,有媒体报道,小鸣单车拖欠用户押金规模达5000万元,同时还欠供应商的货款。据芝麻信用提供数据,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倒闭造成的用户押金损失已超过10亿元。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在现有的押金模式下,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一)押金规则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嫌疑
  
  以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摩拜单车为例,使用人在注册时仅需同意《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两个协议。至于押金支付,平台仅有一个《押金说明》文件。从维护用户权益角度来看,共享单车押金交付更倾向于格式条款或者说霸王条款,用户对平台的押金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而作为出租方的共享单车公司却随时可以通过修改《押金说明》来改变押金规则。
  
  (二)共享单车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共享单车公司占有“押金”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仍以摩拜单车为例,按照其现有押金交付及退还模式,在注册用户主动申请退款后,押金方可退回,一般退回时间为2-7个工作日,且在申请退还押金后不可再使用单车,如需使用单车,用户须再次缴纳押金。这种模式下存在一种情形:用户并未租赁使用单车且未申请退还押金,而押金仍由单车公司占有。此时并不存在租赁行为,即押金用于保障的对象已然不存在,此时单车公司仍占有“押金”缺乏客观前提和事实根据。因此,在用户并未租赁使用单车且未行退还押金期间,单车公司占有用户“押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押金使用范围及其孳息归属未行约定
  
  按照共享单车市场现有租赁模式,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就押金占有期间的使用范围及其孳息的归属既未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也未另行签署押金协议对其进行明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共享单车公司却实际对押金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享有孳息),其本质上缺乏法律依据和双方约定的支撑。
  
  三、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的规制现状
  
  对于上述问题,政府也展开了一系列行动。今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11月,《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也紧随出台。
  
  以上《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但以上规制仍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从力度来看,性质以“指导”为主,多为原则性条款,或是“建议”性规则,强制力和落地性较弱,这也是8月《指导意见》出台后,10月、11月仍接连发生了前述单车公司押金风险案的一大原因。从内容来看,一些突出问题也并未得到解决。一方面,对未使用单车期间押金性质未做界定,监管单位和监管程序无法明确,这就很容易导致监管缺位。商业银行缺乏监管依据,“押金存管协议”也经由双方洽谈产生,且都为商业机密,不会对外公开,银行存管很容易变成“只存不管”.另一方面即使实现了押金由银行存管,对押金的使用规则,包括使用范围和比例仍未明确。对于押金在存管中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也依然空白。若按照当前货币基金平均年化收益4%计算,100亿的押金池一年利息就可达4亿。
  
  四、对完善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目前来看,共享单车公司商业模式尚不清晰,还未形成健康稳定的盈利模式。仅靠低廉的租赁费本身很难实现盈利。且已有共享单车公司宣布信用免押金,市场竞争的结果可能迫使收取押金的公司出局,而出局则意味着用户押金面临无法退回的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应单独出台共享单车押金金融监管实施细则,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一)参考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方式,建立备付金
  
  备付金比例由中央银行确定,由押金托管银行负责操作,上交监管指定账户,由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实施监管。
  
  (二)限制押金投资范围,部分投资项目需经批准方可实施
  
  可允许投资国债、金融债券、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标的,限制投资企业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中等风险标的,禁止投资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标的。投资中等风险标的前应向银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以此防范资金本身风险和投资行为对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
  
  (三)建立押金投资保险制度
  
  由保监会进行监督,建立押金投资保险制度,分散因操作失误、系统风险触发的小概率巨额亏损风险,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四)定期向社会公众尤其是用户披露押金使用信息
  
  共享单车公司在收取押金前应当将押金使用方法提前告知用户。在共享单车公司经营期间,需定期公示押金使用状况,包括投资状况和收益状况,披露行为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五)完善押金协议
  
  共享单车公司应拟定独立的押金协议,就押金使用范围及孳息归属进行明确,报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并备案后方可使用。共享单车公司在收取押金前与用户签署押金协议,协议签署后共享单车公司不可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须报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提前向用户披露,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溯及既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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