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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孙新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孙某(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直未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婚生子马某1一直由孙某抚养。马某以孙某无住所、外地打工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1随其生活。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对提交的变更马某1抚养权诉求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孙某的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不能证明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遂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诵盈律师点评】
杨志峥律师提示,离婚后的夫妻,如果有婚生子女的,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时,常会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为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提交变更抚养权的有力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2、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抚养孩子;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
在我们代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首先会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或者不能证明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时,一般法院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法院对于变更抚养权案件的判决持审慎的态度,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时,先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自己的诉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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