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当事人双方不能就交通事故问题进行协商,共同认可,就会产生分歧。一般说来,如果在第二个环节中,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式处理事故,那么就应当采取理智的、诚信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尽快达成共识,不要在一些枝节末梢上纠缠不休。从另一个角度讲,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尽快“私了”事故提供了保证。
(一)容易共同认可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事故后,双方只需核对一下手表或车辆上的时钟时间即可。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在没有时间限制的地方发生事故,双方认可的时间如果相差了几分钟或十来分钟,可共同认可一个大约的时间,并写在《协议书》或记录纸上,如:“2006年6月6日6时左右,,。
②如果有一方驾车在禁止的时间内驶入某车道发生事故,那么在时间的认可上就应相对准确。可用手机立即拨打本地的时间问询台,共同认可准确的“北京时间”。当然如果事故损失不大,有违规的一方愿意当场赔付现金“私了”,另一方当事人就大可不必为了时间问题而“较真”,因为“私了”的初衷之一不就是花钱买时间吗?何必为了“时间”而浪费时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