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司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8-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真题难度】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2.【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真题难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A选项当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丁作为非律师辩护人,不想有此项权利。
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所有的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不仅仅是辩护律师。
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D选项错误,律师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此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过许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哪些是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和哪些是律师辩护人独立享有,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行使的权利历来是这一章的命题重点。复习时,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B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没有陷阱可言,属于对法条的机械考查。
3.【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A选项当选。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在第9题解析中做过总结。所以B选项不当选,因为B选项中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涉嫌绑架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即使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只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C选项中,乙不满16周岁,但是乙涉嫌的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制造毒品,所以乙不负刑事责任。故C当选。
精神病人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后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以D选项不当选。
【陷阱分析】将刑诉规定和刑法规定结合一起出题是命题趋势,本题BC两个选项就是其突出体现。
通过D选项意在提醒看书,看书要仔细,特别是限定条件或定语。
否则,你也会体验“不全会”和“全不会”是什么样的逻辑。
当看书看到一定程度,要适当做一些题目,题目不要多,而要精。用题目帮你找盲点,用题目帮你训练做题的思路。
还是要告诫考生,真题是很重要,即便是刑诉修改了,仍是如此。只有八分之一的题目被修改了。
只是有些新增加的规定,或修改了原来刑诉法或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适当做真题以外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