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案情简介:离婚后多年未支付抚养费被起诉
被告杨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何某于199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6月生育原告杨某某,双方于2011年4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孩子成年前(截止时间为孩子工作稳定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包括孩子的学费、医疗费等)”。二人让原告从小接受舞蹈艺术培训并于2011年9月入读重庆艺术学校,进行五年制舞蹈表演的学习,每学期学费4000元、住宿费450元、书本费250元,截止2016年上半学期,原告共支付学费36000元(4000元×9期)、住宿费4050元(450元×9期)、书本费1750元(250元×7期),合计41800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原告本人核实,自其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何某生活,被告未向其支付过抚养费,她偶尔向被告索要零花钱,被告每次也只是支付了100-200元。
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4月6日至2016年1月27日原告的生活费73464元,学杂费20900元,共计94364元;被告则主张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自2011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39900元,学费20900元,合计60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收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其答辩意见称所偿还贷款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亦不符合常理;而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主张按照本地每年人均收入标准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故本院对于抚养费金额,依法参照本地实际最低生活标准、相应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及被告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自离婚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700元,即从2011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计39900元(700元×57月)。而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其母亲在照顾培养原告上付出较多心血,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公平角度出发,都应当由双方平均分担。故对于原告已产生的学费由被告承担一半即2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且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其权益则不再受司法保护。
但是,且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的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利而发生的,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且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如果片面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有悖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故抚养费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