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全某与中非籍男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全某与一名中非籍男子是好友,全某于2013年12月7日出借4万余元给男子并且具有借条,约定2014年底偿还完毕。然而至2016年仍然有两万余元未还。现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及利息总共三万元。并且要求被告男子承担诉讼费。
辩护思路首先,案件虽然涉外但是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其次,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判决结果由于胜师律师就本案进行详细的论证,相关工作做的扎实而细致,法院也对案件积极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男子偿还尚欠的本金以及违约金,而原告全某本着朋友关系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调解也是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不仅节省时间、资源,而且能够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