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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开“斗气车” 两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吴远国律师

公路上开“斗气车” 两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9月27日下午,XX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因相互别车、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而入罪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徐某、殷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行驶,途中与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变道、超车发生争执,继而双方驾车在省道上追逐竞驶、互相别车。两车行驶至XX门口时,被告人徐某驾驶车辆将殷某驾驶的车辆别至道路中间而撞上隔离带,造成隔离带和车辆损坏。其后,殷某打电话报警,而徐某在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天主动投案,并赔偿车辆修理费及隔离带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殷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根据两人事后自首认罪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在公路上斗气开车,不仅影响到自身安全,而且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侵犯公共安全法益,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隐患。法官也提醒广大开车人要在驾驶中注意控制自身情绪,冷静面对路况车况,否则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到时后悔莫及。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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