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龚女士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8日,我以被告曹先生名义购买XX镇XX村曹某甲住房四间,价款43000元,我支付房款。2013年4月19日,被告曹先生以自己名义办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手续,后被告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我名下。经协商,二被告同意以人民币30000元向我购买案涉房屋。上述房款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购房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先生答辩称:案涉房屋是我们购买,与原告无关。
被告黄女士答辩称:我们未向原告出具欠条,与我们无关。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先生、黄女士系夫妻关系,被告曹先生系原告龚女士侄孙。2012年,原告联系被告曹先生代其购买位于被告曹先生所在的甲市XX镇XX村案外人曹某甲住房四间,并支付房款43000元。2013年4月9日,案外人曹某甲协助被告曹先生办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原告与二被告协议案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房款30000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曹先生、黄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女士房屋价款30000元;
2、驳回原告龚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间因借名买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因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被告曹先生名下,而原告不属于房屋所在地村村民,无法取得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因此原告为其购房垫付的款项要求返还,被告曹先生应当予以返还,案涉房屋而产生的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女士应当承担共同返还房款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房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