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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则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共同遗嘱不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夫妻设立共同遗嘱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个人遗嘱做出了规定,对共同遗嘱未做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到底有效吗?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什么是共同遗嘱?
01
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02
共同遗嘱内容上的表现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03
共同遗嘱形式上的表现
共同遗嘱在形式上通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这份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裁判规则
 
下面我们再参考几个案例看一下法院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裁判规则:
PS:以下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01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夫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索引案号:(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59号;
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姚某丁、应某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姚某丁、应某所遗财产的权利。然而,两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共同遗嘱一份,该份遗嘱尽管由应某执笔,但从遗嘱内容看,确系两人经商定而制作。被继承人姚某丁在应某书写好的遗嘱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表明其对上述遗嘱内容的确认。故此,该份遗嘱应属被继承人姚某丁、应某两人生前真实意愿,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系争的房产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适用遗嘱继承。
 
02
 
顾甲与顾乙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反《继承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索引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74号;
法院认定: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本案涉及的共同遗嘱的正本,由被继承人之一的傅某某执笔,落款由顾丙和傅某某共同签名,共同遗嘱处分的是属于两遗嘱人的财产,是共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虽遗漏了具体的“日”,形式上稍有瑕疵,但综合本案全部事实,无法证明被继承人顾丙和傅某某立遗嘱时已丧失遗嘱能力,或所立遗嘱系受胁迫、欺骗等为之,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遗嘱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故顾丙和傅某某所立遗嘱有效。
 
03
王某某、吕某3与吕某1、吕某2遗嘱纠纷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的,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索引案号:(2017)沪0110民初16774号;
法院认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吕兆林、徐还女订立遗嘱时,有黄蕴兰、张培娟两位证人在场,有吕兆林的签名,能认定是吕兆林的真实意思。对徐还女在吕兆林书遗嘱上按压手印的事实,由于徐还女文化程度因素以按压手印方式确认与吕兆林共同的遗嘱内容,亦符合常理。证人黄蕴兰、张培娟对徐还女订立遗嘱过程的陈述,虽证言中对徐还女按压手印的细节有出入,但考虑到遗嘱订立时间久远,两位证人证言出现记忆偏差亦属合理,而遗嘱内容和两位证人的证词能相互印证遗嘱产生的客观情况。两被告虽主张吕兆林没有遗嘱书写能力,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两被告主张遗嘱无效,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吕兆林、徐还女的共同遗嘱,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确认该遗嘱系有效遗嘱。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分析
 
遗嘱是死因行为,而共同遗嘱由于其在主体上是复数的,这就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遗嘱人存在着先死后死的时间差,这又直接导致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的复杂性。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依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方全部生效。
4、对于撤销时的效力分析见下文。
5、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共同遗嘱并没有违背《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即发生相应继承,只是这种继承可能仅仅是过度阶段。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和效力分析
 
撤销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的情况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
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
5、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行使变更或撤销遗嘱,否则该条文无效。
结语
 
应该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
 
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确认,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继承法并未引入“共同遗嘱”,法律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形式来确认,夫妇二人所写的遗嘱,一方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另一方应认定为代书遗嘱,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应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主要理由为: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共同遗嘱面临很多问题应该慎用
 
虽然夫妻共同遗嘱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也必将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夫妻先相互继承,指定第三人最终继承的共同遗嘱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一方遗嘱人去世后,生存方首先继承其遗产,等到双方都死亡后,第三人作为最终继承人继承遗产,然而一方死亡到遗嘱全部生效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其间难以预料的情势变迁很可能会影响共同遗嘱的最终实现。
因此,建议大家尽量慎用共同遗嘱,各自份额应单独订立遗嘱,如果着实需要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最好提前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做好家庭财富继承规划,确保所留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内容上合法,属于有效遗嘱,切实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继承纠纷影响和睦相处。
关于共同遗嘱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比如共同遗嘱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共同遗嘱中特留份的问题等,本文只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论述,仅供大家交流学习,不完尽之处敬待各位同仁指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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