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被借名人不协助过户——借名买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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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女士起诉称: 2005年11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我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乙区A地一区10号楼1506号房屋,实际购房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均由我支付,诉争房屋由我居住、管理、使用。以上事实也经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近期,被告违背当初承诺,多次滋事干扰我生活,并向我扬言欲出售该房屋。我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负有义务为我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女士协助我办理乙区A地一区10号楼1506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女士答辩称:若徐女士同意给付补偿款5万元,我同意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女士与被告唐女士系朋友关系。2004年8月2日,唐女士与甲市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市乙区C地XX家园3幢23单元1506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86774元,并向银行办理了贷款。
2005年11月24日,原告徐女士(甲方)与被告唐女士(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置甲市乙区C地XX家园10号楼1506号房产一处。甲方因购买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的名义,范围限于该房产的购买、使用和处置。乙方承诺永久性地不因甲方使用乙方的名义而对该房产提出权利主张。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落款处有徐女士签字、唐女士签字并书写日期。
2007年6月25日唐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案房屋行政地址为乙区A地一区10号楼1506号,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款项,包括首付款、税费和银行贷款均由徐女士支付,徐女士自开发商交房之日起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代办协议书原件由唐女士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印花税收据、登记费收据、甲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等证据原件由徐女士持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女士向唐女士支付补偿款5万元,唐女士协助徐女士办理一次性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唐女士已协助徐女士办理了一次性还清贷款及解除抵押手续,徐女士向唐女士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经查询,房屋目前无查封、无抵押,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唐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徐女士办理甲市乙区A地一区10号楼1506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当事人又在协议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徐女士与唐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为借名买房协议。徐女士借唐女士名义购买本案经济适用房一套,实际购房款均由徐女士支付,房屋由徐女士居住。唐女士购买本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4年8月2日签订,其于2007年6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已满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上市条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徐女士向唐女士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唐女士同意协助徐女士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徐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