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中止与特定对象障碍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定对象障碍。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1)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赵三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两元钱,非常失望,转身离去。赵三构成盗窃未遂。赵三的盗窃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巨额现金),因为不存在,只能是未遂。即使他拿走了两元钱,因为相对于巨额现金而言,拿走两块钱跟没拿一样,仍是盗窃未遂。
(2)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张三将王五的照片交给李四(职业杀手),让其干掉王五。李四说:“干一行,爱一行,记住了!”便把照片撕了。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王五,正准备开枪时,突然发现对方不是王五,赶紧收枪并逃离。由于特定对象不存在,李四只能构成未遂。此时,不能认为李四客观上可以继续杀人,所以定中止。因为此时李四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行为对象不存在,只能认为是无法继续。
当然,如果李四将认识错误进行到底并杀了人。这便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成立杀人既遂。这时定既遂,是因为李四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了,只能定既遂。而本案中的李四在最后一刻没有产生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