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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过低可以要求法院提高吗?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买卖合同约定:因出卖人逾期交房导致违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某房产公司逾期6个月交房,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同时认为违约金过低(如按合同标准计算违约金仅20000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金额。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时,购房者能否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该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某公司原因造成,在王某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王磊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判决房产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赔偿王某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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