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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修改 明确“黑代理”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冯永骅律师

  中新网11月13日电 在今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指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国新办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会上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专利代理行业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常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所谓的“黑代理”问题,不知道这次新条例对此是否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是什么?
  宋建华提到,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 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宋建华介绍,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宋建华表示,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 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 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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