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满足收养条件的,是可以收养孩子的。
收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 收养人与送养人(即孩子的监护人)双方自愿一致,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还应该征求孩子的同意;
(2) 收养孩子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还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可以要求公证部门予以办理收养公证。
(5) 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