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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虚假众筹 实为变相赌博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近日,多个网络平台都推出了“众筹”活动,在其中人们都是报着以小博大的心态参与其中,殊不知其已经成为了变相的赌博。我们对于聚众赌博罪并不陌生,但哪些行为属于聚众赌博,哪些赌博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虚假众筹实为赌博
部分平台以“一元购”之名,行坐庄开赌之实,公开实施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赌博行为。由于缺少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可以完全控制数据,通过程序增加虚拟“一元购”参与者以拉低真实消费者的中奖概率,或者指定中奖者,这都已涉嫌诈骗,严重者触及刑事犯罪。“一元购”从无到有再到扩张,正是抓住了人们的投机心理。一些所谓的“商业模式创新”遍地开花,众多网站包括手机App都开始了“一元购”买卖。一部分抱着“以小博大”心理的消费者深陷其中,损失巨大。这种号称花一元钱就能博得价值几千元、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商品的“抽奖式平台”已被定性为赌博。
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经营者建立“一元购”平台,并接受参与人通过充值购买的虚拟币投注,符合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特征;经营者参与平台利润分成,也符合互联网开设赌场的特征。部分“一元购”平台实际上就是打着“众筹”的幌子赌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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