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包含消防验收?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包含消防验收
2012年4月20日,张某与荣发地产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华府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97万,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予以交付。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张某办理入住手续。2014年9月,张某发现该商品房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7月,遂以2013年12月30日前开发商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荣发地产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荣发地产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其基本含义应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荣发地产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选择的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消防验收是包含在第一种交房条件,还是包含在第二种或其它交房条件中,这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如果第一种交房条件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则不存在荣发地产违约问题。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予以交付的交房条件,其基本含义应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而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明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含义为工程质量验收。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依据上述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是一种独立的验收项目,只要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即可交付使用,这种验收与上述合同中第一种交付方式中的验收,其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故该验收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消防验收应属于综合验收或其他验收条件中的内容。2、在商品房的交易习惯中,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理解“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款含义为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属于综合验收的内容,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款为交付条件,以便使商品房能及早符合交付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款,应理解只含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内容。由此,荣发地产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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