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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之前死亡的财产如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的部门主要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含个人存款)、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至于什么时候返还,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确定那些是赃款,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哪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扣划他人银行存款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扣押的款物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效力:司法解释;颁发时间:1998-1-19;失效时间:2013-1-1),仅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涉及扣押的款物的处理。因而审前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的冻结、扣押款物的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扣押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冻结款项处理的规定 对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后冻结款项的处理,“六部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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