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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车上乘客如何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110网律师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官方文件的最后一句话,引起了不少网友的争议,认为司机比较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下面就由刘律师来为大家进行分析。官方通告中,明确了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涉及的两个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机为何不定交通肇事罪?从犯罪构成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三个罪名在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本案中,司机主观系间接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构成正当防卫吗?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车辆监控录像视频看,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乘客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司机后采取回击,司机回击无疑将车上其他乘客生命安全置于更大的危险之中, 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目的。司机在当时情况下,并非仅回击一种选择,根据其职业规范应该有更加理性的处置方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可采取靠边停车方式,先保证车辆和车上乘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报警等手段进行救济。所以说,司机不构成正当防卫。车上乘客如何获得赔偿?由于车祸灾难是由司机和女乘客导致,所以他们不能获得赔偿,相反,他们还要用他们的遗产赔偿造成其他乘客死亡的赔偿。而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职工,员工有过错,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法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提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乘客乘车相当于和公交公司签订一客运合同,现在造成车毁人亡,相当于公司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买了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而司机和女乘客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一条包括了客运合同中对承运人安全及时运送义务的要求。可见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送旅客的行为,这也就是承运人的给付行为,而承运人的这一给付具有运送行为和运送结果的双重要求。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乘客违约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对乘客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一般的过错责任。机动车对一般行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为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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