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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池万浩律师
买卖合同中买方为自然人时,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即便离婚后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此规则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1、出卖人与买受人明确约定由买受人个人负责清偿货款的;
2、买受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卖人知道该约定的。
就此类诉讼中配偶参与诉讼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八条的如下规定可以参考:“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 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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