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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程智华律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工程需要混凝土,遂与罗某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罗某在施工现场建立自拌站,并由某罗某作为自拌站的负责人。
罗某为完成《供应合同》,与冼某订立混凝土原料砂石供应的口头协议。
冼某如约供应砂石,未收到货款,遂向罗某催要。罗某以个人名义向冼某出具《欠条》。后罗某仍未及时付款,冼某为追回货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罗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公司应对罗某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中,根据冼某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辩解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罗某是欠原告冼某货款主体。虽然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了工程,并设立了该工程项目部。但并无证据证明,自拌站系某建筑公司设立,或是该公司内设机构,,以及罗某是该公司员工。同时,从罗某已付货款及向冼某出具《欠条》的事实,应认定该纠纷与某建筑公司无关。罗某不是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冼某与罗某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与罗某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张美玲律师评析
首先,原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罗某并没有向冼某出具任何可以证明其是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的证明,也未告知冼某其是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原告冼某作为一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的混凝土供应商,仅凭罗某的空口无凭,就“单纯的”相信其存在代理权。明显不合乎常理,冼某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有严重过失,因此,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冼某提供的证据《欠条》中明确显示欠款人只有罗某,并没有某建筑公司项目部或者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

如果冼某坚信罗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那冼某为何会接受这样一张欠条,这存在互相矛盾。也从侧面反映冼某实际上是清晰知晓,合同的相对人系罗某,并不是某建筑公司。
最后,“自拌站”这个称谓是任何人办搅拌站都可以使用,不能证明是某建筑公司自己建立的,不存在让冼某产生罗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的合理信任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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