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市民的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未尽安全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人在国内,储蓄卡却“出国”消费?新乡市的顾XXXXX遭遇储蓄卡被盗刷后,依法将XXXXX银行诉至法院,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述
    2017年12月初,顾XXXXX向自己名下的一张借记卡存款时,发现卡内余额少了7.5万余元。顾XXXXX马上联系XXXXX银行,并拨打110报警。后经XXXXX银行查询,顾XXXXX的借记卡在三天前,先后被他人分六次消费7.5万余元,消费地点在泰国。顾XXXXX的借记卡并未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刷卡之时她本人一直在新乡,她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借记卡。顾XXXXX认为,自己的储蓄卡被盗刷,XXXXX银行有保管不当之责,应当予以赔偿。顾XXXXX与XXXXX银行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XXXXX银行向其赔偿被盗存款7.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XXXXX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XXXXX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顾XXXXX与XXXXX银行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XXXXX银行作为储蓄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储蓄卡被盗刷说明XXXXX银行的服务系统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提升水平,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提醒
    银行对储蓄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普通公众也应重视密码保护、余额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资金出现异常,应主动联系银行要求冻结账户并及时报警,保存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