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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点掌握行为方式:   1.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学员问:“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请问:   1、盗窃得手后未使用如何定罪?存在未遂吗?   2、采用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但并未使用的如何定罪?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盗窃得手后未使用的,在不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采用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未使用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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