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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要善用多种证据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杜红涛律师
随着医疗诉讼案件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由于医疗诉讼存在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时往往感到非常棘手,便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医疗鉴定上,而忽略其他证据的审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能够推翻鉴定结论,法院就不能依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基于此,在医疗诉讼中,不仅当事双方需要提供多种证据,法院亦应全面了解及审查证据,从而公正作出判决。 
  电子病历不宜广泛使用 
  在医疗诉讼中,书证类证据主要指病历、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在目前的医疗诉讼案件中,因病历是否真实引发的争议最多。以住院病历为例,尽管患者有权复印病历,但在诉讼审理中,医方须提供病历原件,保证法院能真正了解病历是否有篡改或伪造等问题。 
  但现在不少医院采用了电子病历,尽管给医务人员工作带来不少便利,由于电子病历的书写时间及改动问题难以查清真伪,其原始性和真实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按此规定,电子病历是违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其作为法律的书证类证据,既无法查出书写时间,也无法看出修改痕迹。所以,当电子病历的防伪问题解决之前,尤其是在现行法规没有赋予其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不易推广使用。因为,一旦遇到医疗诉讼,仅电子病历的真伪问题,就可能使医方陷入被动。 
  及时保存物证类证据 
  物证是指凡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数量、质量和痕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医疗诉讼中,物证类证据包括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液器及剩余液体和死者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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