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一般都会约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选择起诉离婚的法院也会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夫妻一方得到了子女的抚养权,作为父母的另一方对自己的孩子享有探视权,而具体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离婚时都可以约定。但是有时一些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或母的一方总找各种理由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即侵犯了其探视权。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代理过多起涉及子女探视权案件,在本文中对相关法律注意要点作了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离婚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探望权进行协商,就具体的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可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或者单独签订协议约定。不过,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直接抚养孩子的前妻或者前夫以各种原因推脱,不让探望孩子,作为父或母的另一方可以拿起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法院已经做出涉及探望权的生效判决,但是对方仍旧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可申请强制执行。《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杨志峥律师提示,父亲或者母亲若不直接抚养子女,那么就当然的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对方不履行协助自己探望子女的义务时,当事人有权就相关事实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判决或裁定。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消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定期给子女一定的生活费,即抚养费。我们遇到的法律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方不让自己探望孩子,而选择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受到影响,而且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当事人不可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不让其探望孩子,或者不可因对方不让探望孩子而不支付抚养费。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同样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建议在遇到具体探望权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和事实,为当事人申请探望权或者直接要回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