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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 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发布日期:2018-10-28    作者:郑兰运律师
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 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Law-lib.com  2018-10-19 13:00:39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卢之璐

曾与朋友合伙经营店面,后退伙并约定店面债权债务由朋友承担,那么,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需要承担吗?诉讼时效又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日前,浙江三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早在2011年,陈某与朋友奚某一起合伙做生意,两人租了一间店面共同经营,陈某负责店面的装修事宜,便从李某店里购置了一些装潢材料,欠货款11863元。
然而,店面装修进行1个月后,陈某与奚某解除了合伙关系,两人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店面由奚某独自经营,店面的债权债务也由奚某承担,陈某自此退出合伙。
谁知, 2012年,李某打电话给陈某向其催讨货款,陈某称自己已经退伙,让陈某向奚某要回货款,并表示也会帮忙告知。之后的两三年内,李某未再向陈某催讨。
直至2015年4月,李某再次电联陈某催讨货款,陈某明确表态自己与该笔货款无关,拒绝支付。之后,李某一直催讨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表示,自己退出合伙时已与奚某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奚某承担,故对涉案货款不承担支付责任。即使有付款义务,李某在2012年至2015年这三年间都未向陈某催讨,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陈某与奚某有关债务承担问题系内部约定,陈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而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第一次向陈某催讨货款是在2012年,且陈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2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李某在2012年催讨后,直至2015年在再次催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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