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同车亲属冒名顶替 2人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顾露) 吴某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由与其同行的亲属李某冒名顶替,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包庇吴某。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0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600M时,因夜间行驶未仔细观察、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泽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泽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员王某和李某树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拨打110和120。交通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吴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由与其同行的亲属李某冒名顶替,被告人李某向交通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包庇吴某。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泽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树、王某放弃伤情鉴定。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到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8年4月9日、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近亲属分别与被害人李某泽近亲属、李某树、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吴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4月5日主动到寿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李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明知吴某酒后交通肇事,仍作虚假证词包庇吴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但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